自己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属于职务作品吗
【导读】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和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归属于软件的开发者,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为作者。对于计算机软件同样适用这条规定。相对于其他作品,计算机软件存在特殊之处,即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虽这种登记并不是强制的,但在实践中依然起到确定软件著作权有效的初步证明作用。在实践中,具体如何确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呢?本案将通过一个案例进行分析。
【基本案情】在庚新(上海)科技技术有限公司诉上海良虹印务有限公司侵犯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一案中,庚新公司诉称其通过与崭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协议,取得涉案软件的著作权,并于同年获得登记号为2003SR12171的《计算机软件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该证书记载庚新公司系崭新印通系列软件V4.30[简称:崭新印通]的著作权人,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被告向法院提供了崭新印通系列软件4.0版本(下称崭新印通4.0)正版软件操作手册中载明:“PostRip、崭新印通版权属于崭新公司所有”。其认为原告不具有该软件的著作权。后崭新公司向法院出具了情况说明称崭新公司原为崭新印通系列产品(包括报业印通)软件的著作权人,基于其与原告于2003年4月2日签订的转让协议,崭新印通系列(包括该系列所有版本)的软件著作权已归原告所有,崭新公司不再享有该软件的著作权。因原告受让崭新印通系列软件后,一直使用崭新公司印制的崭新印通操作手册,故该手册中“PostRip、崭新印通版权属于崭新公司所有”的版权声明未能及时予以修改。因此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属于原告即庚新公司。
【律师点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根据一般原则,属于软件开发者,在下列情况下,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存在特殊性。1、合作开发软件的著作权归属,合作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由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合作开发者之间另有协议的情况除外。2、委托开发软件的著作权归属,由委托者与受托者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如果没有书面协议,则软件著作权属于受委托者。3、指令开发软件的著作权归属,是指由上级单位或政府部门下达任务而开发的软件,在这种情况下,著作权的归属由项目任务书或合同规定,如没有规定,则属于接受任务的单位享有。4、职务软件的著作权归单位所有,非职务软件的著作权归开发软件的在职公民自己所有。
权利人取得著作权除了上述活动原始取得外,还可以通过继承、转让等方式继受取得软件著作权。在该案中,原告通过转让取得软件著作权,根据法律规定软件著作权中使用权和使用许可权的享有者可以把使用权和使用许可权转让给他人,所以,转让软件著作权时实质上也转让了转让权,即转让了软件著作权中的全部经济权利。当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时,其有权作为著作权人的身份去维护权利。
且本案中,原告通过对计算机软件进行登记,取得计算机软件登记证书,也证明了其为软件著作权人。由于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不是强制的权利取得程序,所以实践中存在软件并没有进行登记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去认定著作权的归属呢?如果未登记,权利主张人则应提交该软件的源程序、文档以及其它能证明其享有著作权的证据,并且一个不容忽视的证据是,还需要证明其完成的源程序、文档等在被控侵权的软件程序创作之前。当然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因此,实践中,能够证明自己是软件开发者的几个途径包括:(1)提供软件的源程序;(2)提供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3)在软件产品上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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