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故意伤害案获缓刑
案情回顾:
被告人梁某某,女,汉族,四川人,小学文化,2014年4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4月25日被逮捕。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10日8时许,梁某某因倒垃圾问题与冯某某发生纠纷,后持一锅开水泼向冯某某,致其烫伤。经鉴定,冯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检方观点:
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策略及结果:
陈维崧律师接办该案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梁某某了解案件细节,并到检察院调阅该案的全部证据材料。
为了争取让被告人梁某某获得缓刑,陈维崧律师仔细研读该案所有案卷材料,并到案发现场认真调查,多方寻找对被告人梁某某有利的证据。经过调查了解,陈律师发现被告人与被害人做生意的档口相邻,双方素有积怨,本案因琐事而起,且被害人也有过错。据此,陈维崧律师为被告人梁某某制定了对其最有利的辩护策略。
最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采纳了陈维崧律师的辩护意见,对梁某某仅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