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因交通事故误学损失可主张赔偿
【案情简介】
小张系从农村老家到县城就读的中学生。2014年6月20日18时许,小张骑自行车经过一十字路口时,被刘某驾驶的小汽车撞伤,致其左胫腓骨骨折、肺挫裂伤等,小张因此休学一年。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小张无责任。肇事车辆投保了某保险公司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时,在承保期内。治疗结束后,小张父母与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协商未果,将两方诉至法院,主张包括误学费2万元内的各项经济损失7万余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小张受伤后休学系其自行扩大了损失,且法律没有规定误学费这一赔偿项目,应依法驳回原告对误学费的诉讼请求。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误学损失,小张系在校学生,因交通事故致学业受到影响,且出院医嘱已载明注意休息,避免剧烈活动等。小张治疗及休学是属实,因此增加了中学期间一年的生活消费支出,该项损失与本次事故有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且已实际发生,并非小张自行扩大的损失,依法应属于财产损失范围。对于赔偿标准,在城镇就读的学生应当比照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相关费用,故应支持小张一年的误学损失2万余元。
【律师点评】
作为小张的代理律师,笔者在接受委托后,小张父母提出主张休学产生的损失时,其实心里并没有底,因为笔者在代理过同样的案子,也是交通事故,受害者也是中学生,因为受伤耽误了功课,聘家教花费了不少费用,但家教费用最终没有得到法院支持,给出的理由跟保险公司的观点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在校中学生因交通事故受伤休学而发生的误学损失属于财产损失的范围,应获得赔偿。首先,在校中学生因交通事故受伤确需治疗、休息的,必然会严重影响学习,办理休学手续合情合理。其次,学生休学期间没有收入,客观上增加了休学期间的生活消费支出,也延误了其参加工作的时间,如不支持其误学损失,不能填平其实际发生的损失,对在校学生也不公平。再者,目前越来越多农村学生选择到城市就学,常年在城市学习、生活,其生活、消费水平与一般的城镇居民基本相同,不能一概按照户籍性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