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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林某某犯单位行贿罪 成功辩护宣告缓刑
发布日期:2016-10-13    作者:肖小勇律师

武汉林某某犯单位行贿罪 成功辩护宣告缓刑
案情介绍:
林某某系武汉武昌区XX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4年5月16日因涉嫌行贿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5月3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XX分局执行逮捕。2014年6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林某某任法定代表人期间,为使公司从武汉XX厂获得非法利益,利用中秋节和春节等节日期间,多次送钱给武汉XX厂厂长王XX,共计58万元。

案件结果:
审判机关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对林某某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宣告缓刑5年。

辩护观点:
一、林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林某某的行为属单位犯罪,其主观恶性小,其行为也没有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社会危害性较小。
三、林某某没有犯罪前科,具备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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