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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靓颖母亲手撕准女婿冯轲事件涉及的三个法律问题
发布日期:2016-10-13    作者:李闯律师

张靓颖母亲手撕准女婿冯轲这事,刷爆了娱乐圈,在短短几天之内剧情峰回路转,李闯律师本着一颗八卦的心粗略看了整个剧情,真真假假的就不说了,娱乐圈的瓜吃不完的,主要从法律角度聊聊张靓颖母亲公开信及冯轲的回应所涉及的三个法律问题(公司股权变更、婚前财产协议的效力、意外身故遗嘱的效力)。
【背景】
据媒体报道张靓颖与冯轲将于11月9号在意大利举行婚礼,张靓颖将邀请部分亲朋好友参加,不料,张靓颖母亲张桂英女士发布了公开信《我不想让女儿再错下去》,表示自己是通过媒体报道才知道女儿结婚的消息。张靓颖母亲指出,冯轲不是女儿值得托付终身的男人,明确反对张靓颖和冯轲的婚事。她表示准女婿冯轲欺骗张靓颖当了“小三”,甚至还侵吞张靓颖和她的公司股份,称冯轲和张靓颖结婚意在名正言顺控制女儿财产,让张靓颖继续成为他挣钱的工具。

一、张靓颖母亲的股东身份被剥夺?
㈠张靓颖母亲公开信内容
靓颖创立的“北京少城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2012年4月13日起至2013年9月6日期间原本注册资金为660万元,而当时三位自然人股东分别是我占股份的20%,冯轲10%,其余70%都归在靓颖名下。而就在2014年7月10日,我的股权被无缘无故变更为占公司的5%(33万元);同年8月公司注册资金从原来的660万元增长到1000万元,我的股权维持了5%,而冯轲股权比例上升为60%,靓颖占股权比例35%;直到2014年11月24日,我手上的股权及股东资格被全部违法剥夺。这一系列的变更都是在我和靓颖不知晓的情况下发生的,并且我和靓颖没有签署任何文件协议。于是就这样冯轲便成了公司最大的股东。
㈡冯轲微博回应
关于少城时代的股权变更。从少城时代注册成立之日起,我就是公司的实际经营人,靓颖是公司的最重要艺人,我们共同持有公司股权。在经过我们婚前婚后财产均归属双方共同拥有的公证之后,考虑到公司实际发展融资需要,最终将股权调整为靓颖占40%,我占60%。我理解的是,无论我们分别占多少,只是为了经营和融资需要,本质上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㈢李闯律师分析:见证非公证,股权变动可能无效
⑴公证与见证的区分、冯轲提供的见证书的效力
①公证与见证
先纠正一下冯轲的小错误,冯轲与张靓颖共同委托律师事务所所做内容不能称之为公证,正确的叫法是“律师见证”。
律师事务所没有出具公证文件的相关资质,在我国,能够合法出具公证文件的只有且仅有公证处,由公证员完成,而并非是律师。公证书具有证据效力(指公证书是一种可靠的证据,具有证明公证对象真实、合法的证明力,可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和强制执行效力(指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必再经过诉讼程序)。律师事务所的见证虽说也有很强的证明力,但还是无法与公证相比。
②该份见证书的效力
冯轲提供的见证书,见证律师为:刘冬、周颖。但经有的同行核实,周颖律师的执业状态为:未登记。其执业证号也与冯轲所提供文件存在出入,周颖律师在国家机关显示的执业证号与见证书中所载的执业证号并非一致,从事见证工作的律师必须具备法律职业资格,并持有律师执业证。由此可以合理怀疑,该份见证书有效性真不敢说。
⑵股权变更可能无效
经查询,北京少城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自然人股东名单上确实曾有张靓颖母亲张桂英的名字,且可以看出,张靓颖母亲出资132万元的出资金额。从企业2014年年度报表可以看出,确实出现了股东股权转让的状态变化。
冯轲理解的是,无论我们分别占多少,只是为了经营和融资需要,本质上都是夫妻共同财产。但首先明确一点,张靓颖母亲的股权并非夫妻共同财产。
公司股东之间可以在遵守公司章程、《公司法》的规定下,经过协商达成一致后由转让方、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去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从而互相转让部分或者全部股权。
张靓颖母亲声称她和张靓颖作为少城时代文化传播公司的股东,对自己的股权被稀释、剥夺,完全不知情、且从未签署任何文件,那么极有可能是冯轲假冒张靓颖及张靓颖母亲的签名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如果有证据证明的话,在张靓颖母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恢复股东资格的话,是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二、婚前婚后财产归属是否合法有效?
㈠张靓颖母亲公开信内容
作为母亲,我担心的正是他要名正言顺地继续掌控靓颖的财产,让我的女儿继续成为他的挣钱工具。
㈡冯轲微博回应:
我已经于2015年11月25日,经过北京汉坤律师事务所见证,所有冯轲婚前婚后财产,均归属于张靓颖与冯轲共同所有。所以少城时代的股权变更与否,并不影响我和靓颖两人的财产归属。
㈢李闯律师分析
①《婚姻法》第19条规定了夫妻可以约定婚后及婚前财产的所有权,张靓颖和冯轲于2015年订立这份《财产协议书》,如果当时他们尚未办理结婚登记,那么他们当时就还不是夫妻关系,不能直接适用《婚姻法》第19条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规定,这显然是有瑕疵的。
 ②《财产协议书》约定双方的婚前财产包括房产,汽车,银行存款、公司股权等共同共有,然而该协议比较笼统,并没有列明具体的明细,不动产不好转移,可像名贵包包之类的动产还是很容易转移的。且办理的是律师见证而不是公证,这就潜藏了另一个法律风险,即《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也就是说即使张靓颖、冯轲协议约定婚前财产共同共有,如果房产等不动产没有办理登记,动产没有交付的,赠与人是可以随时撤销赠与的,那样的话,结局如何,宝宝不敢细想下去了。
③也正是因为这样,我们给高净值人士进行财富传承规划时常用的黄金建议就是欲通过一纸协议将婚前财产化为共同财产的话,一定要进行产权转移并进行公证。

三、意外身故遗嘱的效力
㈠冯轲微博回应
依然是关于财产问题。早在我们做这份财产公证前,我多年前亲笔撰写的一份《意外身故遗嘱》上明确规定:如果冯轲遭遇意外,身故后名下所有遗产,均归属张靓颖。这份遗嘱原本是属于绝密文件,但靓颖妈妈于2015年夏天在我的保险柜里看到这份文件,靓颖本人当时共同见证。此份文件我今天也正式向公众宣布:依然有效。
㈡李闯律师分析
①遗嘱有五种形式,效力等级也不一样,最关键的是,后面立下的遗嘱优先先前立下的遗嘱(公证遗嘱特殊点,在此不赘述),也就是说冯轲在以后的岁月里,随时可以重新立下新的遗嘱以取代这份“意外身故遗嘱”。
②冯轲原文是遭遇意外,身故后名下所有遗产,均归属张靓颖。注意,是“遭遇意外”,如果是其他的死亡方式呢?张靓颖还能得到所有遗产吗?李闯律师只能呵呵了。
③既然这份遗嘱是多年撰写,那么可以推定这份遗嘱签署时双方还没有进行结婚登记,并非夫妻关系,那么冯轲向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分配遗产的行为属于遗赠,遗赠和继承又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等到张靓颖冯轲结婚,张靓颖就变成了法定继承人,有必要对这份遗嘱进行变更,明确法律关系。

【事件最新进展】
㈠张靓颖母亲起诉冯轲
9月30日,张桂英在律师陪同下到朝阳法院递交起诉书。《法制晚报》记者了解到,张桂英以损害股东利益为由提起诉讼,被告是北京少城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及该公司法人冯轲。
张桂英起诉要求确认两被告违法剥夺其股权资格及股权的行为无效,并恢复她在北京少城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股权及股东资格,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朝阳法院已受理此案,并已经立案。
㈡腾讯娱乐与华裔律师刘龙珠一起,根据线索和美国政府公开的房产信息,独家查到了疑似冯轲在美国的2.4万平米的豪宅。公开信息中,此处房产的姓名为Ke Feng,出生年月与爆料人给出的一致,房产拥有人没有张靓颖的名字。
㈢10月11日晚九点,张靓颖生日会现场,上演“世纪大和解”,张靓颖同妈妈、冯轲一同温馨合影,冯轲也表示年底的婚礼会如期举行。此外,据张靓颖透露,张母和冯轲的股权纠纷案,张母也会主动撤诉。

李闯律师感言
希望张靓颖得到了母亲的衷心祝福,婚后幸福美满,让吃瓜粉丝不再操心。
建议高净值人士进行财富传承规划时,不妨多听听专业律师的意见,所谓术业有专攻,百度不是万能的。

注明:
本文系李闯律师利用业余时间撰写,如朋友们转载分享,请注明作者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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