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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如何办
发布日期:2016-10-11    作者:高震律师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第五十二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第五十三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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