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共同买房登记在一方名下分手后房子属于谁
案情介绍小A和小B系恋人关系,两人于2005年底购买商品房一套,总价40万元,产权证登记在小B一人名下。后因脾气不合,双方分手,就该房屋如何处理,双方产生了矛盾,小B认为产权在自己名下,理应归自己所有;而小A坚持虽然产权在小B名下,但购房款中70%即28万元是从自己的银行账户划至出卖人的账户里,当初只是一时被感情冲昏了头脑才将产权登记在小B一人名下。俗话说,亲兄弟明算帐,既然两个人分开了,就要根据当初付款的情况实事求是的分割,更何况当初40万的房子现在已经变成60万了。因此,小A要求得到70%的产权或者将房屋出卖后分割70%的房款。双方争执不下,只能诉至法院裁决。案件结果法院认为,虽然房屋产权登记在小B一人名下,但小A有权就该产权提出异议,由人民法院重新确认产权归属。经查证,购房款28万元确实是从小A的银行账户划至出卖人的银行账户,法院确认小A对该房屋出资28万元,因此,小A对该房屋也享有产权。关于小A和小B之间的产权份额,因两人之间没有明确,应当按双方出资确定,故小A对房屋享有70%产权,小B享有30%产权。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3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3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4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本案中如果小B未经小A同意而将房屋卖与他人,则该交易合法有效,产权将过户至他人名下,小A无权向交易的相对方主张房屋产权,对于自己遭受的损失只能请求小B赔偿。但是,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目的在于保护交易安全,并不妨碍利害关系人对登记产权人的产权提出异议。比如本案中小A作为购房时的共同出资人即有权对登记产权人小B提出产权异议。这一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所有权的权利已经为我国《物权法》第33条所明确规定。像小A这样的出资人主张产权份额,是否一定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呢?通常而言,出资是获得所有权的一种方式,在出资的情况,只要没有明确表示放弃所有权或者将出资赠与给对方,则一般应当能够确认其享有产权份额。但关键点在于,出资人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曾经有过出资行为和购买房屋的意思。在很多情况下,出资人由于疏忽大意,没有保存自己出资的书面证据,从而无法证明自己有过出资,或者因为无法证明自己有购买房屋的意思而被认定为借贷关系,最终无法获得房屋产权。也就是说,主张产权份额的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这是因为物权登记具有权利正确性推定的效力,产权一经登记,法律即推定登记的产权人是正确的权利人,其他人如果有异议,就必须提出充分的证据来推翻该项登记。本案中小A提出证据证明自己对房屋有出资,从而获得了法院的支持,反之,如果小A无法证明自己曾经出资,则无法获得法律的保护。关于共有人之间产权份额的确定,《物权法》也作了明确规定。首先看当事人之间对产权份额的划分有无约定,有约定的,按其约定确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各自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在本案中,如果小A仅仅能证明自己有出资,但不能证明出资数额的,则人民法院只能确认他们等额享有房屋产权。由此可见,对于那些因为种种原因而不便登记为产权人的出资人,要保护自己的权利,首先必须保存、收集好自己的出资凭证,避免日后纠纷出现后无据可查。同时,对通过借款方式筹集资金买房的购房人,也要保存好相关的借款凭证,以免借款人趁机"霸占"房屋。对于共同出资购房的,也要"先小人后君子",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明确约定各自享有的产权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