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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的复审和无效宣告
发布日期:2016-10-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专利的复审和无效宣告:

  1、专利的复审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复审;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专利的无效宣告

  (1) 专利权授予异议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2)异议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及时审查和做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专利权无效宣告的效力和处理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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