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石XX、石xx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案由:刑事案件 >>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 故意伤害罪审理机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字号:(2013)豫法刑三终字第0005X号文书类型:刑事裁定书审结日期:2013-06-04审理程序:二审审理人员:杜燕萍;陈东亚;冯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3)豫法刑三终字第0005X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XXXXX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XX,女,汉族,1943年5月XX日生,河南省南阳市人,文盲,农民。系被害人何某甲之妻。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石XX,男,1968年3月XX日生,汉族,河南省南阳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1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第一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姚文锋,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石XX,男,1962年8月XX日生,汉族,河南省南阳市人,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1年6月9日被监视居住。2012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审。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石XX、石XX犯故意伤害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XX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作出(2012)南刑二初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XX及被告人石XX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询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02年9月5日晚8时许,被告人石XX的父亲石某甲(另案处理)为邻里纠纷骂何某甲一家,引起双方对骂。后石某甲及其家人石XX、石XX和石某乙、石某丙(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对何某甲及其妻子魏XX进行殴打,致何某甲头部受伤。何某甲被送往医院的途中遭到石XX等人阻拦。何某甲在被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被告人石XX于2011年6月9日到南阳市公安局蒲山分局投案。2011年7月25日,被告人石XX在广东省佛山市被抓获。经法医鉴定,何某甲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另查明,被告人石XX、石XX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本文书还有16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