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时限购条件达不到是否构成违约
达不到购房资格是否构成违约,答案多种多样,上海市为了抑制房价快速上涨,相继出台房屋限购政策,2016年对于外地人员购房居住用房需要满足连续5年社保或者纳税证明,政策出台也因此催生出陆续出现的房屋买卖纠纷,上海房产律师从以下角度理性看待购房政策。
1、明知自己达不到购房资格,故意隐瞒事故情节,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当视为违约。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目的是达成房屋买卖交易,使买卖双方顺利完成房屋交易,而交易标志则是房产过户登记,如果购房人明知自己无法满足购房条件,故意隐瞒事实,导致房屋无法完成交易过户,其房屋买卖合同目的就无法实现,因此应当归结于购房人原因造成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实现,在此种情况下购房人应当认定属于违约,双方应当依据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法律法规承担赔偿责任。(房产律师微信:www8861cc)
2、购房人在签订居间合同时虽然达不到限购条件,但在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过户登记前满足购房条件的,一般不认定构成违约,但如果因该条件造成合同延迟履行,或者无法达成意向的除外。所以,购房人限购条件是否确定为违约责任,这类情况比较复杂。如(1)如果购房人故意隐瞒购房限购资质,在交易过程中因购房限购条件资质发生争议,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视为违约。 (2)购房人在房屋交易过户前具备购房限购资质的,如果非因购房人购房限制条件引起纠纷造成合同延迟履行等,限购条件没有引起争议时,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具备可履行性,司法实践中会要求交易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不视为违约。(3)仅签订居间合同,购房人出现限制购房条件时,会参考居间合同条款完整性,是否具备履行条件,如果居间合同对房屋买卖价款,支付方式,过户登记规定非常详尽,具备可履行条件,在过户登记时购房人又能满足限购条件的,应当继续买卖合同履行,合同过户登记前限购条件不作为违约认定,如果居间合同不具备可履行性,如果出售房屋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的,可以综合考虑双方纠纷发生原因,依据过错程度解除居间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