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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也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
发布日期:2016-10-06    作者:高震律师
司机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非常普遍,但行人作为本罪主体出现,甚为少见。那么行人是否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由此可见,任何人(包括走路的行人和骑自行车的人)只要是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法定严重后果的,都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我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行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二)横过车行道,须走人行横道。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遵守信号的规定;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注意车辆,不准追逐、猛跑。没有人行横道的,须直行通过,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有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的,须走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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