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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生态化的系统性——驳传统法律关怀的单一性
发布日期:2009-02-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传统法律生态化是从人与自然的关系入手的,很长一段时间里,人类中心主义占据绝对优势。无论是古典人类中心主义还是现代人类中心主义都强调一切以人类为中心,自然服务于人类。直到20世纪70年代,随着全球性的环境危机进一步加剧,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质疑人类中心论是否能为环境资源保护提供坚强的保障,人类中心主义受到种种诘问。自此,“生态”中心主义展露头脚,并逐渐受到推崇,在环境法领域,更是被拿来作为捍卫本学科地位的武器。诚然,“生态”中心主义可能暂时解决当前的一些问题,比如缓解人类对自然资源的疯狂掠夺。这些可以说是传统法律生态化的一个简要缩影。但是,法律生态化并没有这么简单,法律生态化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只有这样去理解法律生态化,才能从根本上用法律手段解决发展中的问题。因为人类中心主义已然出现问题,而当前的“生态”中心主义依然有所偏向,难免不走向另一个误区(即影响发展)。更为重要的是,这只是从人与自然的关系入手并不全面,不能起到“法律生态化”这一短语应该起到的作用。所以有必要强调法律生态化的系统性的重要性,还法律生态化的应有之意,以免走向不必要的误区。

  一、法律生态化的概念界定

  (一)生态化的涵义

  生态化从词组构成上来看是由“生态”加“化”合成的,而其中的“化”主要是指一个趋势和方向性,所以只要理解了其中“生态”二字的涵义,生态化的涵义也就不言自明了。生态化有传统和应有之分,下面从两个方面来加以论述。

  1.传统的生态化

  生态(Eco-)一词源于古希腊字,意思是指家(house)或者我们的环境。简单的说,生态就是指一切生物的生存状态,以及它们之间和它与环境之间环环相扣的关系。这里主要指自然界的“生态”所追求的物种多样性,并以此来维持生态系统的平衡发展。

  传统的生态化也就是指使物种向多样性方向前进,使不平衡的生态系统向平衡趋近。

  2.应有的生态化(强调其中系统性之意)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类视野越来越开阔,“生态”一词涉及的范畴也越来越广,人们常常用“生态”来定义许多美好的事物,如健康的、美的、和谐的等事物均可冠以“生态”修饰。当然,不同文化背景的人对“生态”的定义会有所不同,多元的世界需要多元的文化。从这里我们不难看出,“生态”一词不仅指生物的生存状态及其之间以及其与环境间的相互关系。实际上,“生态”更深层次的含义中蕴含着“系统性”之意,亦即事物内部及事物之间相互协调并按一定关系组成有条有理的整体。

  应有的生态化也就是指使事物内部及事物之间向相互协调并组成有条理的整体的方向趋近,亦即注意生态化的“系统性”,而不是单独的关注某一方面。

  (二)法律生态化的涵义

  在理解了“生态化”之后,要理解“法律生态化”就比较容易了,因为法律生态化由“法律”加“生态化”构成。由于生态化有两种不同的理解,对应的法律生态化也有两种不同的理解。

  1.传统法律生态化的理解

  传统法律生态化是指运用法律手段使物种向多样性方向发展,使生态系统向平衡趋近。这主要体现在法律理念中强调可持续发展,法律规范中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逐渐增多,执法中开始注重对自然的保护等等。

  法律生态化一词相对于生态化而言应该说使用的期限要短得多,其出现和上个世纪由于工业革命之后对自然界的疯狂掠夺是分不开的。这种疯狂掠夺使自然界等遭到严重破坏,而人类也因此面临着严峻的生存危机,自然而然使人类不得不考虑用各种方法来遏制这种情况的恶化。这其中就不乏使用法律这种工具,因此在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各界人士(当然部分法律界的学者在其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开始想用法律来调整这种人和自然界的矛盾,自此法律生态化一词开始广泛应用,确实出现了不少成果。此即是传统法律生态化的源来及涵义。

  2.应有法律生态化的理解(强调其中系统性之意)

  应有法律生态化是指法律内部要相互协调并组成有机整体及法律所关怀的对象要在法律的作用下向协调和整体性方向发展。这主要体现在法律本身的协调统一性、法律所调整的对象的协调统一性等。

  随着社会的进步,事物的不断变更,法律生态化传统理解也很难继续发挥“法律生态化”一词应有的作用,必须从现在的情况来理解其应有之意。只要理解了“生态化”中的“系统性”之意,要理解应有的法律生态化也不难,即法律内部及在法律的作用下其他事物之间相互协调并按一定关系组成有条有理的整体。在这个过程中法律不仅自身要体现生态化(法律内部协调并组成有条理的整体),而且要使其他事物之间相互协调并组成有条理的整体,当然这是在法律力所能及的地方。只有这样理解才能发挥“法律生态化”应有的作用,而不是依据现在出现了环境问题就理解为各种法律要关注环境,待出现了其他问题才回来关注“法律生态化”的应有之意。

  二、法律生态化的系统性对传统法律关怀的单一性的颠覆

  法律生态化的系统性是指法律本身及其所关怀的对象所具有的一种协调性并向有条理的整体趋近的一种状态。

  传统法律关怀的单一性是指法律要么只关心人类的发展,要么又过分夸大生态环境的重要性,而缺乏协调、整体观念的一种片面化的状态。

  法律生态化的系统性是正确理解法律生态化的关键所在。由于这一概念的整体化、抽象化的特点,难以从正面来全面深入阐释法律生态化的内在涵义及重要性,只能从对已经出现的反面情况的否定(即“否定之否定”这一哲学方法的运用)这一基点来切入。从传统法律生态化的历史演进和现状来,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是其法律生态化的系统性的反面,因此我将从对这两方面的否定入手以期引出法律生态化的系统性的合理性。

  (一)人类中心主义时期的法律关怀及其弊端

  人类中心主义时期是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可以说从人类有史以来到目前为止,人类中心主义一直以不同的方式存在着并发挥着作用。但总体来看可以把其划分为两个时期(即古典人类中心主义和现代人类中心主义时期),两者有着不同的理念,同时法律关怀也有所区别,所以我也将分两个时期分别加以阐述。

  1.人类中心时期的法律关怀情况

  (1)古典人类中心主义即指人是道德义务的惟一主体,人对人才负有直接的道德义务,人对其他生物所负的道德义务只是对人的义务的反应——对人的一种间接义务。这种观点的主要论据有四个:人天生就是其他生物存在的目的;在一个由上帝、天使、人、动物、植物与纯粹的物体组成的“伟大的存在之链”中人更接近上帝和天使;人具有永恒的心灵;人具有理性。

  在这种观念的引导下,法律关怀的惟一主体即是人的价值,其他存在物都只有工具价值,大自然的价值也只是人的感情的投射物。这种观念在当时有其合理性,在生产力落后的情况下,要在恶劣的生存环境下很好的存活下来,人类必须向自然界索取并采取各种手段(包括运用法律)来保证自己的生存和发展。因此,很自然的人类才是法律关怀的中心,其他都是为人类服务的,相应的也就出现了人是法律关系的主要主体,而其他存在物只能是法律关系的客体,并且这种客体在与人的利益相对撞时总是处于次要地位。

  (2)现代人类中心主义即指在现代社会,通过强调理性或理性的变种来证明人的优越性和特殊地位。这种观点的主要论据有三个:人因为具有理性,因而自在的成为一种目的;非人类物存在的价值是人的内在情感的主观投射,人是所有价值的源泉,是价值的惟一主体;道德规范只是调节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他所关心的只是人的福利。

  这种观念和古典的人类中心主义没有实质的区别,都是认为人类高于其他存在物。但也有不同之处,即其认为因其他存在物不是道德的载体,他们对做出的行为是非道德的,因而人对自然的有机体做出的行为也是非道德的。因而在一定情况下法律也会关怀一下自然的有机体,即自然的有机体也可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或者说虽处于客体地位但对人类的行为也会有所限制。

  2.此种情况导成的严重后果

  无论是古典人类中心主义还是现代人类中心主义在工业革命之后显现出其各种弊端,并受到种种诘问。上个世纪70年代左右环境危机进一步加剧,这是把自然存在物仅当作对人有利的资源加以保护所带来的必然后果。

  环境危机是多方面,但是我们只要列出以下几项主要的指标,作为生活在这个世界中的你定会感到非常的恐慌。由于CO2、甲烷排放过多导致温室效应;由于氯氟烃的制冷剂排放导致臭氧层破坏,从而引起皮肤癌、白内障;由于过度砍伐森林、狩猎导致生物多样性减少;由于SO2、H2S等的大量排放导致酸雨蔓延,从自由女神、乐山大佛的腐蚀情况不难看出其严重性;由于森林锐减导致洪灾及水土流失;由于过度放牧、开发等到导致土地沙漠化;由于工业废气、汽车尾气、固体颗粒排放导致大气污染;由于工业、农业、生活污水排放致水体污染;由于无机污染物、重金属、石油品的泄漏排放导致海岸污染,赤潮成为一种新鲜事物;由于塑料、电子垃圾、白色垃圾等的大量产生导致垃圾围城……从这一简单列举可以看出由人类中心主义和现代工业革命的结合所产生的令人发指的后果。看看我们的周围哪还有一片净土能让我们很好的生存下来?不,完全没有!

  (二)“生态”中心主义时期的法律关怀及其弊端

  “生态”中心主义存在的历史并不长,甚至于到现在仍然在某些地区和领域没有取得主导地位。但是由于人类中心主义明显的弊端使得“生态”中心主义越来越受到推崇,在法律领域体现得尤为明显。

  1.“生态”中心主义时期的法律关怀情况

  “生态”中心主义的法律价值观和以前的法律价值观有很大的区别。此时不仅强调自然为人类服务,也重视自然本身的存在和发展;不仅考虑人类的利益,也考虑其他生物的利益。这是建立在承认自然有其特殊的不依赖人的意识而独立存在的价值之上的。自然界的价值不仅是对人类的满足,而且包括对地球上的一切生物满足以及对地球生物圈系统整体的完美和健全的重大作用。自然界的生态价值是内在固有的,是地球亿万年生物进化的产物;而人类只是千万物种价值中的一种表现形式,他应当服从地球的有机整体。

  自此可以看出,“生态”中心主义时期的法律关怀也有相当大的改变。可以说在这一阶段,传统的“法律生态化”发展到了一个巅峰时期,贯穿于法律活动的整个过程。接着,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以说明:

  (1)立法领域的“法律生态化”主要表现在:宪法和部门法的立法指导思想、目的和原则方面,突出环境保护、生态平衡、人与自然的和谐,以及可持续发展等价值、理念;立法内容方面注重对自然保护内容的涉及;法律体系结构方面加大确保经济、社会的发展与生态的平衡的法律的比重。

  (2)执法领域的“法律生态化”主要表现在:在行政执法的执法理念、执法机构、执法行为和执法手段与技术等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转变过去的做法而加大对与环境相关的因素的重视;在司法理念、司法裁判、司法程序和司法执行等司法的各个环节注重对可持续发展的考虑。

  (3)法学研究领域的“法律生态化”主要表现在:在法学研究方法中注重对与自然有关的因素的考虑;在法学研究内容中越注重环境、资源、能源等涉及可持续发展的法律部门和可持续发展的法律目的、原则、精神的研究。

  2.此种情况造成的或者说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

  由于“生态”中心主义时期所处环境的特殊性及其所能达到的短期的确实效果,使得要对此种观点进行反驳显得不容易。这与人类的认知模式有很大的关系,即人的认识能力是先天的,后来随着自然科学的复兴,经验主义日益成为我们理解事物的主要模式。这就导致了人类在面临新问题时容易针对问题本身而去解决此问题,却忽略了其他问题,只能造成新的问题在解决旧问题的同时产生,而这个新问题往往是由于不恰当或者不全面的解决旧问题而导致的不良后果。

  从当今世界的情况来看,无论“生态”中心主义还是人类中心主义,大多数国家也都针对现实生活中的环境问题和生态危机提出了各种解决方案,并采取了各种各样政府或者民间的环保措施。但是,全球变暖、生物多样性减少、空气和水资源遭受污染、土壤和草地退化等一系列生态环境危机不仅没有减缓,反而有加剧恶化的趋势。如果得不到有效的解决,这种情况还会更深入的持续下去。因为人类的活动领域现在已经扩至遥远的宇宙,并且人与人之间、事物与事物之间的联系也在随之变得更加错综复杂。在这种新陈代谢的过程中,片面的“生态”中心主义并不能彻底解决问题,相反可能使情况越来越糟。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很简单,因为法律是解决某些重要问题的主要手段,“法律生态化”从一开始就没有被引向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领域,就一定会在现实生活中产生一些空缺,而正是这些空缺使其不但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且会产生相反的效果。

  (三)真正的出路—-法律生态化的系统性

  通过对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的法律关怀的阐述,不难看出这两种观点都难以很好的解决问题。这就需要我们寻找真正的出路——法律生态化的系统性。

  1.法律生态化的系统性的应有法律关怀

  从前面对法律生态化的应有之意的阐释,应该说基本上能够明了法律生态化的系统性的应有法律关怀。法律“生态”化指法律不仅自身要体现生态化(法律内部协调并组成有条理的整体),而且要使其他事物之间(在法律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相互协调并组成有条理的整体。自此不难看出法律生态化的系统性的应有法律关怀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论述,即法律关怀的前提重要条件(法律本身)和法律关怀的客体(法律所能及的其他事物)。

  (1)法律本身的生态化

  这既是法律生态化的系统性中法律关怀的最为基础的部分,亦是法律关怀所能及的其他事物达到生态化的前提条件。

  法律本身的生态化是指法律内部协调并组成有条理的整体。这本身是一个相当复杂也是相当重要的问题。从宏观上来看主要有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协调、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协调、后法与前法的协调;从微观上来看主要有此法条与彼法条的协调、法条前部分与后部分的协调等等。在这里我们有专门的《立法法》、立法惯例、现代化的科技手段等,只要充分加以利用,就能达到最大限度地使法律内部协调并组成有条理的法律整体,即法律本身的生态化。

  (2)法律关怀的客体的生态化

  这既是法律生态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亦是法律生态化所要达到的最终目的。

  法律关怀的客体的生态化是指法律要使其他事物之间(在法律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相互协调并组成有条理的整体。在这里我们要追求的是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持续繁荣为基本宗旨的一种文化伦理形态。这和传统的“生态”中心主义的法律关怀是不同的,摆脱了“生态”中心主义的单一性、片面性,注重全局性、整体性。此时我们关注的重点有了明显的转移,不是人类,也不是自然,不是现在,也不是未来,而是关注的事物之间的关系以及所有这些事物所构成的整体所能产生的后果及所能达到的效果。只有这样才不会顾此失彼,才能最大限度的利用现有资源推动世界向前发展。

  2.法律生态化的系统性对传统法律关怀弊端的避免

  由于法律生态化的系统性主要分以上两个方面,其对传统法律关怀弊端的避免也主要体现在这两方面。

  (1)法律本身系统内的协调统一性使得法律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传统法律关怀之所以会出现各种偏差,并不是因为人类就没有针对现实生活中的情况对法律进行修订。相反,大多数时候,法律是在随着现实情况的不断变化而变化的。但是由于人们在对待和处理这些问题的时候,往往缺乏系统性的眼光,从而导致国内法与国际法的矛盾、上位法与下位法的矛盾、后法与前法的矛盾、法条与彼法条的矛盾、法条前部分与后部分的矛盾等等。在这种情况下是很难达到法律的应有作用的,相反还可能使问题越来越多。这就要求我们在制定法律的时候要有系统性的眼光,把这种情况降低到最低限度,只有这样才能使法律本身生态化,也就为避免传统法律关怀单一性的弊病扫清了第一道障碍。

  (2)法律关怀的客体的生态化应该说是对传统法律关怀单一性的最有力地的冲击。法律有其特殊性,即其是人类制定的,从诞生之日起就是如此,而且将永远如此,毫无改变的余地。这就难免使人类在制定实施法律时不以人类作为考虑的中心,而使相对物最大限度的满足人类的需求,从而忽略对相对物存在合理性的关注。这在人类中心主义时期体现得尤为突出,即使是在“生态”中心主义时期亦没有根本性的改变,只是想用各种方法使人类能够更长地更好地利用相对物罢了。但是,事实证明这些做法都没达到人们所期待的效果,而是使情况愈来愈糟。这是因为事物是相互联系的,各种事物都处在一个网络中,无所谓某个物种就应该主宰其他一切,作为人类,我们必须明白这一点。这就要求我们在制定和运用法律的时候也必须关怀对象的系统性、全局性。如果做到了这一点,那么传统法律关怀的单一性将得到很大改善,世界也将向着和谐发展。

  3.法律生态化的系统性实现的可能性及途经

  通过以上正反面的论述,可能法律生态化的系统性的面貌已基本展现。那么在现今条件下,我们能否很好的实现法律生态化的系统性呢?可以肯定的说,完全可以。下面我将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说明实现的可能性及途经。

  (1)法学理论的预测性及超前性

  相对于其他规范来说,法律更具备理性思考结果的特点,因此,法律更具有导向性和超前性的一面。这就要求我们的法学理论研究必须依据现实存在的状况,通过逻辑推理,达到对未来情况合理的预测。这主要能解决法律关怀的客体生态化系统性的问题,即能使当今法律关怀的方向在新情况出现时仍然能与新生事物发展方向相互协调统一。

  法律的这一特性也对法学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学家不但要求具有丰富的法律相关知识,更为重要的是要有较强的预测能力和逻辑推理能力,只有这样才能担当起重任以促进法学理论为法律生态化作为其贡献。

  (2)立法技术水平的提高

  立法技术指在法律的创制过程中所形成的一切知识、经验、规则、方法和技巧等的总和,其中最为重要的部分是指法律文件的内部结构、外部形式、概念、术语、语言、文体以及立法预测、立法规划等方面的技术。立法技术的价值和目的在于使法律规范的表达形式臻于完善,使其与内容相符合,以便法律的遵守和适用。人类经过几千年的立法经验的积累,立法技术已经有了很大的提升;再加上当今自然科学的高速发展,硬件技术也有了相应提升,为立法技术的提升创造了条件。这主要能解决法律本身生态化、系统化,即使法律内部协调并组成有条理的法律整体。

  这要求立法者要综合利用历史经验、当今科技提高立法水平最大限度地达到法律本身生态化的系统性。

  (3)法律执行水平的提升

  法律执行即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国家和公共事务管理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法律执行是法律得以发挥作用的重要阶段,因此法律执行水平的高低也直接关系到法律生态化的系统性实现的可能性及程度。

  随着科技的发展、执法者素质的提高、监督体制的完善,法律基本也能够按照其本意得到相应实施。这使得法律在产生作用时本身内部及所关怀的客体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协调,以达到法律生态化的系统性所应达到的效果。

  (4)公众全局长远意识攀升

  法律产生作用除了靠被动的被执行之外,更为重要的就是公众的自觉地遵守了。这和法律的行为预测性和指导性有相当大的关系。如果公众能够自觉地按照法律的导向行为,很多不必要的不和谐因素将降到最低,自然而然地将有利于法律生态化的系统性的实现。

  随着公众素质的提高,其全局长远意识在不断攀升,这是值得我们欣慰的。只要我们加以很好的引导,就能使法律生态化的系统性实现起来更容易。

  三、注重对法律生态化的系统性的研究和运用意义重大

  “法律生态化的系统性”听起来似乎是个新名词,其实一点都不新颖。因为这只是在强调“法律生态化”的应有之意,而“法律生态化”一词大家并不陌生。在这里,人们只是对“法律生态化”的理解过于片面,忽略了其中的“系统性”之意,所以导致了或者说可能导致人们所不愿意看到的后果。如果我们加强对法律生态化的系统性的研究和运用,将会产生意想不到的效果。

  (一)法律生态化的系统性的研究和运用可以在多元价值冲突情况下根据具体情形作出合理选择

  选择是无处不在的,法律也要在互不相容的价值中作出自己的选择,保护什么,提倡什么,又打击什么。随着社会不断向前发展,价值亦越来越多元化,要做出正确的选择是很不容易的。这就要求一个统一的标准,而这个标准还必须具有普适性。这时,法律生态化的系统性将发挥相当大的作用,因为系统性就是一个具有普适性的标准,即事物内部及事物之间相互协调并按一定关系组成有条有理的整体。只要事物内部能够协调统一,就有一个向前的推动力使社会不断向前发展。

  (二)法律生态化的系统性的研究和运用本身的灵活性和发展性将引领世界走向更高阶段而少走弯路

  法律生态化的系统性另外一个优点就是其本身所包含的灵活性和发展性。宇宙是无限大的,人类的认识能力在一定时期又是有限的,因此,要一下完全认识到事物内部及事物之间的系统性是不可能的,也是没有必要的。人类只能最大限度地依据其现有知识和能力在研究、制定、实施和遵守法律时尽量的周全考虑,并时刻针对变化了实际调整法律以使其在现阶段符合法律生态化的系统性的标准。这才是真正的法律生态化,因为生态化本身就包括了不断进化、不断完善之意。如果我们在思想上和行动上都注重法律生态化中系统性的涵义作用,则会使人类引领世界走向更高阶段而少走弯路。

  西南政法大学·朱柏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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