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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驾车当新车卖 侵权责任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16-10-04    作者:蒋艳超律师
 问:本人于今年2月在重庆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SUV。购买时销售人员称该车为上年度款,加上让利促销,本人只需支付19.6万元即可购得原价为23.6万元的该车。提车时,仪表显示该车行驶里程为9公里。今年6月,因变速箱故障,车辆在被送至4S店维修时本人得知车辆系经销商试驾车,仪表里程被调整过,无保修等服务。这种情况下汽车销售公司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重庆 章先生

  答:章先生购买汽车,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该汽车销售公司出售车辆时其里程显示该车为新车,章先生购买后发现系使用过的汽车,该汽车销售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因系该公司采取了欺诈手段,使其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应予撤销。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作者单位: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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