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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私下为他人作担保,丈夫是否负连带责任?
发布日期:2016-10-04    作者:蒋艳超律师
问:廖女士的好朋友罗某因资金周转问题需要向银行贷款,由于罗某无抵押物便找到好朋友廖女士帮忙,廖女士碍于情面,在未与丈夫商量的情况下,在连带保证担保合同上签字认可。事后罗某因生意亏损不知所踪,银行便将廖女士及丈夫起诉至法院要求承担担保责任,廖女士的丈夫需要负连带责任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如不能证明上述两种例外情形廖女士的丈夫就应当负连带责任。

  作者单位: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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