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不和分居丈夫借款,我是否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问:我和丈夫盛某结婚后,因感情不和而一直没要孩子,两年前我只身一人来到外地打工,从此过上了分居的生活。这两年,我从未回过家一次,有单位证明可佐证。另外,我也和丈夫没有任何往来,更没有共同的对外借钱。 然而丈夫盛某不知何原因,他向其朋友借了2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对于此笔借款,我毫不知情,更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从事合法经营,自己也没有从借款获得任何利益。 借款到期后,丈夫盛某并没有如期还款,而且还多次推托还款。为此,对方,也就是债权人便要求丈夫和我一同还款。请问我对此笔借款是否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大庆 吴女士
答:要判断你对此笔借款是否负有还款责任,关键是要看此笔债务是否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利益所负的债务。
对于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即《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二款规定了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由此可以看出,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欠钱,另一方并不一定都负有共同还款责任。只有当那借款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利益所负的债务,才具备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否则,就只属于个人债务。
你丈夫在你们分居期间,向他人借款20万元,并没有用于你们共同生活,也未为了共同利益。所以此笔债务是属于你丈夫的个人债务,应由其个人承担。也就是说,你对这笔债务不应负有连带还款责任。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