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追偿催促书概述
债务追偿催促书作用一是减少债权人在人、财、物上的浪费,“远债近讨”,以保证债权届时实现;二是作为一种应急手段于诉讼时效即将届满前,及时向债务人发送催促书,不使诉讼时效中断,从而为进一步实施讨债方案赢得时间;进一步还可以通过债务追偿催促书敦促或引起债务人复函或回电,以达到收集或保存证据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能够适用以债务追偿催促书来行使债权的债包括以下几类:(1)合同之债;(2)侵权行为之债,即损害赔偿;(3)不当得利之债;(4)无因管理之债;(5)其他符合规定形式的债。
此外还有因连带责任所形成的连带之债,形成这种债的情形有:(1)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3)被代理人对代理人授权不明,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明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越权代理或代理权已终止的,当事人之间应负连带责任;(4)多数人之债之间形成的连带之债;(5)二人以上共同侵权形成的连带责任之债;(6)保证连带之债,等等。以上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在下述条件下,可使用债务追偿催促书来催讨债务:(1)债权债务关系明确;(2)争议不大或无任何争议;(3)债权金额不大,且债务人有一定清偿能力;(4)债权人与债务人互有业务往来,且相距甚远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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