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是否缓、减、免,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同时,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提审和再审的案件,均免交案件受理费。此外,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和劳动报酬的案件,原告可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审结时,由败诉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