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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有什么条件?
发布日期:2016-09-29    作者:许仙凤律师
一、拘留的条件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拘留的通知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三、拘留的期限
  1、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不含在拘留期限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2、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综上所述,最长拘留期限为30日,加上审批的期限7天共3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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