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非法持有枪支罪
一、基本案情
1982年,唐某从同村邻居李某处购买土枪2支,未办理持枪证。2013年,唐某因年迈体弱入住敬老院,考虑到家中还藏有枪支和弹药,于是叫来邻居李某,提出将2支土枪寄放在邻居处。李某表示同意,将2支枪支带回家中存放。第二日,警方接报,出警搜查李某家,查获上述枪支2支。警方以买卖枪支罪对李某刑事拘留,唐某在逃。
二、主要问题
李某的涉嫌罪名是买卖枪支还是非法持有?
三、辩护意见
介入辩护后,经过阅卷了解到,嫌疑人的供述及相关的证人均没能证明唐某将枪支出卖给李某,有多个证人证实80年代是唐某购买李某的土枪。在唐某未能归案的情况下,无法认定李某持有的枪支是从唐某处购买;再者,刑法在80年代并没有对土枪进行规范,即便能认定当时有买卖土枪的行为,也已经过了追诉期。综合相关证据,认定是唐某将枪支交给李某保管更符合常理,也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因此,辩护人就嫌疑人涉嫌的罪名提出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枪支罪。
四、判决结果
法院最后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定罪,判处李某一年徒刑,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