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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罗马法中时效取得的适用条件及其除外情形
发布日期:2009-02-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时效取得是罗马法中取得所有权的一种方式,这种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早在《十二铜表法》中就得到了规定。在《十二铜表法》中规定,对土地连续占有一年,其他物二年,即获得对该物的所有权。在后来的《市民法》又规定:凡通过购买、赠与或其他合法原因善意地从并非所有人而误信其为所有人的人手里取得其物的人,应根据其使用该物而持有的时间取得。到了罗马帝国的后期,查士丁尼在其编写的《法学阶梯》中,记载了一系列宪令和法条,对时效取得制度进行了完善。

  通过对《法学阶梯》中涉及到时效取得制度的条文进行分类研究,可以知悉适用时效取得的一些条件。首先,时效取得物的所有权必须以物的占有为先决条件,而且占有其物必须有正当的原因。“正当原因”和善意这两项条件是相互联系的,两者容易混淆。正当原因的定义很难确切地给出,但是可以通过一些例子来说明。例如,如果你把你的奴隶卖给我并交付给我,“原因”是买卖;如果你给我一枚戒指,则原因是赠与。买卖与赠与是常见的原因,但也还有其他原因,如:遗赠、嫁资或者以要式口约作出的承诺。其次,占有要持续一段时间,《法学阶梯》中这样写道:“规定由于使用取得动产,必须经过三年占有时间,至于取得不动产则需要'长期占有',即在场者为十年,不在场者为二十年”。这些规定表明时效取得必须经过一段时间,在这一段时间里物要出于持续占有的状态。而盗窃者或抢占者本人不得以时效取得,因为对他们来说,另一种理由禁阻他们使用取得,这就是他们是“恶意占有人”的叙述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恶意占有一般不适用于时效取得,这反面论证了“善意占有”也是时效取得的一个适用条件。盗窃是一种最容易发生的恶意占有,因为“出卖或根据其他原因交付属于他人的物,就已构成盗窃”。但这里也有例外,如果继承人将他人财物误认为是自己的财产而将其出卖或赠与他人,这种行为并未构成盗窃。上述两种情况中,行为人并没有盗窃意图,行为并不构成盗窃,强占也与此同理。

  时效取得的适用条件包括对物的限制,在《法学阶梯》中有好几处提到了一些物不适用于以时效取得这种方式取得其所有权。首先,一些物不能被占有,也不能成为所有权的标的物,例如所占有的为自由人、神圣物、宗教物或逃亡的奴隶。其次,是一些曾经被恶意占有过的财物,这些物主要是盗窃物和强占物。曾经是盗窃物和强占物,即使是善意占有并经过法律规定的时间,依然不能以时效取得。罗马法中的《十二铜表法》和《亚提尼法》禁止以时效取得强占物。但是,这里也存在例外情形,如果盗窃物或强占物重新处于所有人权力之下,物的瑕疵已经清除,因此可以发生时效取得。在这里,有一种情况很特殊,就是土地等不动产不能被盗窃,即使这些不动产被恶意占有,也可以时效取得,在《法学阶梯》中记载道:“皇帝宪令规定,任何不动产占有人不得剥夺长期的和无疑问的占有物。”再次,查士丁尼规定属于朕国库的物不得以时效取得。但也存在例外情形,在国库未获关于绝产报告之前,善意买受属于国库财产的一部分物的人,可以时效取得其物。最后,总结上述条件,依据《法学阶梯》的文献记载,可得出时效取得适用于为善意买受人或根据其他理由而占有本身无任何瑕疵的物。时效取得的占有期限对于动产,必须经过三年,至于不动产,则需要“长期占有”。时效取得的适用条件对适用地域没有多大的限制,在《法学阶梯》中提到时效取得的适用“可以不仅限于意大利,而且适用于我们帝国统治下的一切地方”。

  如果对这些适用条件进行简化归纳,可以得出六点:实施占有、持续占有、善意占有、正当原因占有、法定期间占有。现代民法法系对时效取得有所继承,在德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规定时效取得适用的条件比罗马法宽松,这与现代社会的商业发达情况相吻合。

  参考文献:

  1、《法学阶梯》  查士丁尼著张企泰译 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

  2、《罗马法概论》 巴里.尼古拉斯著 黄风译  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3、《罗马法基础》  江平、米健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4、《论取得时效》 吴高臣著  中国私法网2005年首发(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颜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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