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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经济危机下的法院审判工作
发布日期:2009-02-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前言

  目前,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已经殃及全球金融市场,并逐渐演变成一场全球性的经济危机,全球各大经济实体均遭受了重创。为了将危机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各国政府纷纷携手采取措施,出台了一系列的经济振兴政策和措施。中国政府也于去年出台了高达40000亿的经济刺激方案,并于去年年底顺利完成了1000亿元的投资计划,取得阶段性成果。

  历史上的每一次危机都是矛盾纠纷的高发期。在危机时期,矛盾往往被放大,并且产生涟漪效应和“多米诺骨牌”效应。依据蝴蝶效应的原理,初始条件下微小的变化能带动整个系统的长期的巨大的连锁反应。正是危机时期矛盾纠纷错综复杂的这一特点,为完美地诠释蝴蝶效应提供了绝佳的机会。作为社会的稳定器和缓冲器,如何化解危机时期的社会纠纷和矛盾就成为我国法院所面临的严峻形势和任务。尤其是基层法院,直接面对的是受到危机冲击的人民群众,如何充分发挥法院的审判作用,将社会矛盾匡定在法律的框架内予以化解,将危机对人民群众的生活所造成的冲击降到最低限度就成为基层法院亟须解决的问题。本文对目前经济危机时期在基层中体现出来的主要社会矛盾进行了初步分析,就人民法院如何做好危机时期的审判工作,如何调整审判工作的思路,提出了几点具体的意见和建议。

  危机下的矛盾——法院审判工作所面临的新形势

  面对当前经济危机愈演愈烈的趋势,法院的审判工作也不断面临着新的挑战。法院,这一社会纠纷和矛盾的最后裁决者,也不断被从幕后推到台前。认清当前审判工作所面临的复杂局面,尤其是抓住突出问题,成为了法院调整审判思路,应对矛盾高发期的必由之路。

  一、受案数量有进一步上升趋势。毋庸置疑,这是一个再恰当不过的推断,并且已经在基层法院获得了证实。根据相关司法统计,费县法院2008年全年受理各类案件6561起,相比2007年增长了11.7%,虽然不能将全年受案数量的增加完全归结为经济危机的影响,但无可否认,危机的爆发必然是受案数量大幅增长的一个重要原因。同样依据以上的司法统计,费县法院自2008年12月以来,已经累计受理各类案件832起,相比2007年12月份的529起,同比增长57.3%.可以预见,在2009年全国法院系统尤其是基层法院的受案数量必将大幅提升。面对这一形势,基层法院必须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积极承担起更为沉重的审判任务。二、部分企业经营状况堪忧,劳资关系紧张。虽然国家已经出台了经济刺激方案,并初见成效,但是危机必然会对企业经营造成重创,这是不容回避的事实。尤其是一些出口相关的企业以及资金链条短、经营体制不完善、抗风险能力差的中小企业,受危机影响最为明显。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司统计表明,今年上半年,全国有6.7万家规模以上的中小企业倒闭。[1] 费县作为一个板材生产大县,全县共有木材加工企业6000家,从业人员13万人。[2] 自今年危机爆发以来,费县已经有多家板材企业关停。企业经营状况不佳,资金周转出现困难,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不能按时发放,或者部分企业裁员减薪,势必引发劳资关系紧张。尤其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必然会增多。如何处理好这些劳动争议案件,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企业存亡以及社会的稳定。

  三、多角债纠纷高发。基层法院所面对的大多是中小企业。众所周知,长期以来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企业之间的相互借贷非常普遍,中小企业之间形成了错综复杂的借贷、担保等多角债的融资关系,正如同排列成了一个庞大的多米诺骨牌阵。随着危机的到来,一旦一个企业资金链条出现问题,必然会牵扯到其他企业。一个债务纠纷,必然会牵扯出多个相关方。这样复杂的债务纠纷如果得不到妥善处理,极易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一亏亏一批,一倒倒一片,从而造成不良的社会效果。

  四、返乡农民工权益亟待保护。根据中国农民工(蓝领)研究院通过取样调查上万家用工企业、培训机构以及数千名农民工,而做出的《2008年中国农民工报告》指出,2008年在各地出现了大规模的农民工“回乡潮”,并就造成农民工大规模返乡的原因做出了深刻分析。[3] 与这些返乡或行将返乡的农民工关系最密切的两个问题就是工资发放和承包地权益问题。如果农民工返乡前拿不到工资,或者返乡后无地可耕,都会极大损害这一群体的切身利益,构成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伴随着农民工返乡,基层法院必然会面临一系列相关纠纷,比如说讨薪或农地承包纠纷,如何有效审理上述案件,切实保护好返乡农民工的权益,就成为基层法院当前面临的又一重大课题。

  五、案件自动履行率走低。伴随着危机的继续,企业的盈利能力和人们的购买力普遍降低。相应的,当事人在法院判决后自动履行的能力必然相应降低。由此一来,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可能会出现一定程度的增长,而案件的自动履行率可能会在一定时间内走低。如何确保案件在审结后自动履行,以及如何做好未来的强制执行工作,也成基层法院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必须予以解决的问题。

  法院的应对之策

  面对不利的经济形势所造成的错综复杂的局面,基层法院要充分发挥社会稳定器和缓冲器的作用,适当调整审判工作思路,采取有效的应对之策,确保妥善处理不利的经济形势下所浮现出来的诸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一、充分发挥好调解这一结案方式的作用。相对于刚性的判决,调解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的结果。以调解的方式结案,不仅可以节约司法资源,由于调解协议直接体现了当事方的自由意志,往往能够得到当事方的自觉履行,而无需诉诸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尤其是在当下危机时期,身处诉讼纠纷之中的当事方往往更加脆弱,如果再一味苛以刚性的判决,无异于使已身处逆境的当事方雪上加霜,既不利于纠纷的化解,又会徒留执行难题。在不利的经济形势下,饱含情理法的劝导、调停更能让身处纷争中的当事人尽弃牵线,握手言和。在危机时期,应该更加关注诉讼双方的自由意志,以法律的威严为后盾,促成当事方达成调解协议,将调解这一结案方式的作用发挥到极致。对此,基层法院应该进一步加大调解结案的力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将调解贯穿到诉讼的各个环节,使涉案当事人在法律的框架内,在自由意志的基础上通过对话、磋商、妥协把矛盾化解掉,缩短诉讼链条,将危机对人们正常生活所造成的冲击降到最低。

  二、积极促成破产案件中破产企业的重整和相关方的和解。危机时期,企业向法院申请破产的案件势必增多。企业一旦破产,企业的投资者、职工、债务人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尤其是在当前各企业之间盘根错节的情况下,一个企业的破产必然会对其他企业造成不利影响。更有甚者,一倒倒一片,影响极大。对此,法院应依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加强对破产案件的审查,对于那些尚有存续可能和发展前景的企业应该尽量促成企业的重整,以及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和解,逐步改善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恢复企业的生产能力。这样一来,既维护了债权人利益,又保护了作为债务人的企业及相关利益方,从而最大限度地缓解了危机对于企业的冲击。

  三、做好返乡农民工工资的追讨和承包地权益保护工作。为了有效应对农民工返乡给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已于2008年12月20日发布了《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要求要“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和“切实保障返乡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对此,基层法院要严格按照上述通知的要求,加强对农民工讨薪案件的审理工作,确保农民工都能劳有所得。同时,基层法院在审理农民工承包地纠纷案件时,尤其是在承包权流转问题上,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的相关规定,严格贯彻自愿有偿原则,尊重农户的意愿,切实保护好农民工的承包地权益:对于违法流转的农民工承包地,农民工要求退还的要予以退还;对依据口头协议等方式进行短期流转且农民工要求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则上应退还农民工;对于任何组织或个人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的农民工的土地流转收益的,应予以退回。

  四、综合利用多种执行措施做好执行工作。在不利的经济形势下,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有所下降,基层法院必须调整执行工作思路,注意研究新的执行工作方式,综合运用新《民事诉讼法》新增的执行措施,力求以最佳的方式执结案件。尤其是当前不利的经济形势下,基层法院要加强执行和解在执行工作中的运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基层法院的法官要加强对执行和解制度的研究,摸透执行双方的心理,善用、巧用强制执行措施,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真正自动履行完毕,以执行和解了结案件。对于当前部分企业由于暂时性的资金周转不畅而暂无履行能力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可以责令被执行人提供执行担保,使当事人达成并自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在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也确保企业生产经营得以为继。

  法律源于社会生活,又服务于社会生活。法院作为法律的直践行者,必须审时度势,根据社会状况调整审判思路,只有如此,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生活。相信只要人民法院能够及时调整审判思路,必将更为有效地开展危机下的审判工作,化解矛盾,确保经济严冬下的社会生活依然稳定有序。

  出处:

  [1] //news.sina.com.cn/c/2008-10-29/120216548971.shtml

  [2] //www.feixian.gov.cn:8080/introduction/show.top?ParameterPath=Y2l2aWxlY29ub215&SendID=219

  [3] 参见《返乡农民工调查:与《劳动合同法》无关》,载于《中国经营报》,//finance.sina.com.cn/roll/20090101/11142605152.shtml(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盛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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