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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案件中出现不出庭的情况应当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6-09-27    作者:吕邱律师
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这就意味着在离婚案件中,原告和被告即使是委托了律师任然应当需要出庭,那么如果出现不出庭的情况应当怎么办呢?
原告有不能表达意志,或者原告因身患重病、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无法出庭,并提交了书面意见。这种情况下可以委托诉讼代理律师出庭代理离婚争议。如果不存在上述事由,就应当按照自动撤诉处理,这种情况下法院将作为撤诉处理。而撤诉后的6个月内,原告无权就同一理由再次起诉离婚。
那么如果被告出现不出庭的情况应当怎么办?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但如果是关于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被告。如果被告下落不明,公告送达传唤通知,法院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程序来完成对被告的通知义务,公告送达60日的公告期一满,即便被告不出庭,法院亦可缺席判决。公告送达适用条件:(1)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2)没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但法院已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都无法将诉讼文书送达受送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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