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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无子女,在离婚协议书中可以省略不提吗?
发布日期:2016-09-27    作者:110网律师
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处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该案经过法官调解,双方一致同意于第二天前往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手续。作为代理律师当然有责任帮助双方起草一份合格的离婚协议书。在该案中,对方律师提议由他来起草,而由本离婚律师负责审查。于是双方抓紧时间当庭开始确定离婚协议书的工作。
很快,对方律师拿出了起草好的离婚协议书交给本律师审查。但是,本律师仅看了一眼便发现了问题。原来,双方当事人婚后未生育子女,对方律师便在离婚协议中子女抚养一项予以省略而未注明。对于这个错误,本律师当然要提出来进行修改。对方律师仍然不明就里地反问道:“双方没有孩子就不用写了吧?”看到对方律师的确不明白,本律师只好给其解释了一下《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七十条的规定。该条明确规定:“双方无子女、无财产或者无债务的,离婚协议书也应当如实载明该事项,不得省略。”既然有此规定,如果明天双方当事人拿着不修改的离婚协议书肯定会白跑一趟。经过一番解释,这位律师才按本婚姻律师的要求在离婚协议书中加上一条:“双方无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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