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般程序
申请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般程序
1、申请人向设立公司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主管部门提交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并同时递交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如果是国有企业改建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必须提交发起人设立公司协议;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还须提交招股说明书;
2、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主管部门审查申请人递交的材料后,认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对外经济贸易部门核准后,发起人正式签署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协议、章程;
3、发起人签署的设立公司协议,章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对外贸易合作部审查,在四十五天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按规定提交的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否则不予批准。如果发起人各方认为有必要用外文书写,可以商定一种外文书写,但以审查批准的中文文本为准。
申请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书内容,应当具备的条件
1、发起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2、拟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住所及宗旨;
3、拟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股本总额、类别、每股面值、发起人认购比例、股份募集的范围、途径;
4、发起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包括近三年的生产经营、资产与负债、利润等情况(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书没有该内容);
5、公司的资金投向及经营范围;
6、提出申请的时间、发起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名。盖发起人单位的公章;
7、其他依法律、行政法规、政策及要求需要说明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