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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经通知 债务人仍需承担债务
发布日期:2016-09-25    作者:李丹律师
【案例】张某于20135月向徐某借款50万元整,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到期后还款。后因徐某结欠李某债务,经协商,徐某于20143月将张某结欠自己的50万元债权转让给了李某,并订立了债权转让协议,后徐某以快递形式将债权转让书的复印件寄送给了张某并告知了其债权转让的事宜。因张某未按约还款,李某便将其诉至法院,但张某却以并未向李某借款为理由进行抗辩,不愿承担还款责任。
【解析】债权人可以依法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根据该规定,债权人只要履行了通知债务人的义务即可,债权转让的行为不需要得到债务人的同意。本案中,徐某将自己可以向张某主张的债权转让给李某,徐某也依法通过快递形式将债权转让的事宜告知了张某,因此,徐某与李某之间债权转让的行为依法成立,李某要求张某履行债务的主张,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律师提醒,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的,需及时通知原债务人,以促使转让行为的合法成立。同时,尽量选择短信、快递等通知的形式,避免日后发生纠纷时口说无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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