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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发布日期:2016-09-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合同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甲曾表示将赠与乙5000元,且已实际交付乙2000元,后乙在与甲之子丙的一次纠纷中,将丙殴成重伤。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甲可以撤销对乙的赠与 B.丙可以要求撤销其父对乙的赠与

C.丙应在被殴伤6个月内行使撤销权 D.甲有权要求乙返还已赠与的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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