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房、办证皆逾期 律师助当事人拿回全部房款并成功索赔
一、案情描述
2014年11月19日,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莫某双方签订《某某汇认购协议书》,原告认购位于广州市白云区远景路某开发商开发的物业,该商铺【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10.2133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4.7261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5.4872平方米,原告签订认购书当日支付定金人民币50000元,之后又于2014年12月8日支付首期房款人民币60000元(含定金50000元),同时按认购书第四条约定于2015年2月10日与被告签订《商铺买卖合同》,同时支付第二期房款人民币430000元,并支付约定税费人民币16,604元和公证费、代办费人民币1350元,原告已按商铺买卖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了付款义务,被告应在原告足额付款后90个工作日内(2015年2月11-7月16日)负责向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申办该商铺的交易过户手续,但时至今日,虽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未能为原告申办该商铺交易过户手续,依照合同第八条第(2)款约定,被告逾期办理产权登记超过30个工作日,原告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经原告催告,被告仍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退回已付房款、税费并要求被告承担合同约定违约责任。
二、办案过程
本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认真分析了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认购书、商铺买卖合同,确认卖方逾期交付房屋和逾期办理房产证,卖方已构成根本违约,要求要求购房合同肯定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在此基础上主张退回全部已付房款、税费、代办费梳理成章,同时鉴于卖方已严重违约,买方可以据此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在开庭过程中,被告方希望达成调解,让买方继续履行购房合同,但被原告拒绝,原告坚持解除合同、退房退款,并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
三、仲裁结果
1、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的《某某某认购协议书》和《商铺买卖合同》予以解除;2、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被告向原告返还购房款人民币490000元;3、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被告向原告返还契税、产权登记费、印花费、房产证印花税票、交易管理费和物业维修资金等人民币16604元;4、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49000元;5、驳回原告其它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分析
买卖双方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就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作为买方,已按合同约定支付房款和税费,但卖方却无法按期交付房屋给买方,不仅如此,到了合同约定的办证期限无法办理房产证,已构成严重违约,更让买方气愤的是,卖方竟然在卖房之前已将房屋设定抵押权,是导致双方的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根本原因,也是对买方的欺诈行为,如果卖方不是自然人而是开发商,买房人不仅仅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还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欺诈的赔偿责任,在此,律师提醒交易双方当事人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保证交易行为的稳定性和严肃性。
【案号:(2016)粤0111民初44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