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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的合同
发布日期:2016-09-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概念与类型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②因无权代理(但不构成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

③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1.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的,合同确定无效。

①法定代理人明确表示拒绝追认的,合同确定无效。

②自相对人催告后,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确定无效。

2.法定代理人追认的,自追认生效时,合同自始有效。

①追认为形成权,追认系单方法律行为,明示、默示均可;

②追认具有溯及力,追认生效时,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

3.追认生效的时点(《合同法解释(二)》第11条)

①到达主义:追认的意思表示到达追认之相对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合同相对人)时,追认生效。

②特殊情况。法定代理人仅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追认,追认的意思表示到达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后,合同相对人向法定代理人催告的,法定代理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追认失去效力,此时,法定代理人只能向合同相对人重新作出追认,追认的意思表示到达合同相对人时生效。这是德国通说观点。

4.追认生效之前,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权

①仅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权;

②善意相对人可通知相对人撤销合同,通知到达相对人,合同确定无效;

③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因追认生效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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