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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合同纠纷案例
发布日期:2016-09-20    作者:陈裕琪律师
[案件梗概]原告:某时装有限公司被告: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原、被告签订了《赞助合同》,原告赞助被告电影拍摄,被告受到款项后仍不履行合同义务,多次催促无果,故原告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函》,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以、被告返还合同款100000元,承担违约金20000元,合计12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最终结果]法院全额支持原告提出的所有诉讼请求,原告胜诉。
[要点提示]原被告存在合同关系,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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