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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不可不知道的法律风险
发布日期:2016-09-20    作者:单义律师
【法律知识】担保人不可不知道的法律风险 天平法律网
担保的初衷是为了保证债权人债券的顺利实现,作为担保人,自身承担着较大的责任,可以说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因此,担保人应该三思而后行,注意规避风险,在没有把握的情况下不要随便在担保人处签字。

比如,你的好朋友郑某向另一位好友借钱10万元,你是担保人,到了还款日期,你的好友郑某无法及时还款,如果债权人将郑某告上法庭,那么你作为担保人,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受到的损失应得到赔偿,无论是一般担保责任还是连带担保责任,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进行等额的追偿来弥补自己的损失。

担保人注意事项
担保风险大,一定要谨慎

了解债务人的偿还能力

注意主合同的效力

注意担保的金额、担保范围,以及担保方式

担保期限问题

在允许的情况下,尽量让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担保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

一旦到了债务无法清偿的时候,担保人要注意审查一下自己有无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这些情形,主要指以下几点:

一、担保合同无效的,保证人会部分免责。包括:

1.《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2.《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二、主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三、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因主合同内容变更而免责。《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保证责任因保证合同未成立而免除。主要情形包括:1.主合同尚未成立;2.保证合同不具备依法成立的形式要件。如《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不过,如果保证人单独出具保证书,或保证人已履行保证之主要义务,债权人接受的,合同同样是成立的。除此之外,凡保证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皆视为保证合同未成立。
保证责任因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或与第三方共同所实施的行为不适而免除。如《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因超过保证期限而免责。《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1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和延长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如果债务人没有及时还款,债权人在此期间没有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那么,过了该期限,担保人就无需承担该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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