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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诈骗罪
发布日期:2016-09-20    作者:高震律师
 

本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作废的信用证或者骗取信用证,以骗取财物的行为。



信用证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信用证诈骗罪主体构成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和有关人员实行双罚。

二、信用证诈骗罪主观构成要件

信用卡诈骗罪在主观上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三、信用证诈骗罪客观构成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95条之规定,信用证诈骗罪的行为类型有以下四种:

⑴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

⑵使用作废的信用证。所谓作废的信用证,主要指已过期的信用证、无效的信用证、经人涂改的信用证,或者可撤销信用证经开证行与申请开证人撤销的信用证。

⑶骗取信用证。骗取信用证是指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欺骗银行为其开具信用证的行为。这是目前信用证诈骗犯罪的主要手段。如

⑷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

四、信用证诈骗罪客体构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银行的财产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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