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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告人是否构成诈骗罪?
发布日期:2009-02-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被告人余某分别2007年8月和2008年4月,在建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汽车卡及一张龙卡双币种贷记卡。由于做生意资金紧张,急需现金,一时又难于周转,余某便动用了恶意透支的念头,自今年4月起至9月28日,汽车卡透支本金10275.20元人民币,利息1344.13元人民币;贷记卡透支本金8000元人民币,利息1275.94元人民币。后经建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被告人余某仍不还款。

  审判:

  经泰宁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恶意透支本金18275.20元人民币,利息2620.07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根据本案具体情况,泰宁县法院于12月12日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法理评析:

  所谓“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其信用卡帐户上资金不足或无资金的情况下,通过信用卡在透支限额从发卡机构内获取一定的资金额度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

  根据《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的规定,信用卡持卡人可以在法定的限额和期限内进行消费用途的透支,透支限额为金卡1万元,普通卡500元。透支期限最长为六十天。信用卡透支利息,自签章日或银行记帐日起十五日内按日息5%计算,超过十五日按日息10%计算,超过了三十日或透支超过规定限额的,按日息15%计算。

  我国《刑法》第196条规定的恶意透支行为,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本案中,余某的行为并不是想先用后还,善意透支,而是在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恶意透支,目的是想将透支款占为已有,甚至在银行部门多次催收下,仍然不还款。因此,余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势必受到法律的严惩。(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廖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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