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陈某于2007年2月18日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存入郑某银行帐号人民币15000元。陈某之子与郑某之女于2006年7月间经人介绍认识,于同年8月1日确立恋爱关系。在陈男与郑女恋爱期间,陈某与郑某对彩礼事宜曾进行过协商。2007年8月间,陈男与郑女终止恋爱关系。嗣后,陈某多次向郑某索要上述款项未果。为此,原告以给付被告上述款系彩礼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返还原告15000元。原告对其主张提供中国农业银行无折存款回单一份予以证明。被告郑某辩称,原告于2007年2月18日存入被告帐户的15000元,系原告归还所欠被告的借款。被告对其主张未提供书面证据予以证明。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无折存款回单并不必然反映当事人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该义务产生的法律关系既有可能是借贷,也有可能是赠予或买卖合同关系等。陈某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相互印证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取得无折存款回单中15000元存款,不能提供合法的依据,显属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其理由如下:无折存款回单在法律上通常是存款人向被存款人履行义务的凭证,并不必然反映存款人与被存款人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该义务产生的法律关系既有可能是借贷,也有可能是赠予或买卖合同关系等。综合本案案情,依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对产生无折存款回单原因负有举证责任的人,既应该是持有无折存款回单的原告,也应该是主张无折存款回单性质为原告偿还所欠被告借款的本案被告。诉讼中,被告针对无折存款回单提出的“原告存入被告帐户的款项是原告偿还被告借款”的抗辩主张,仅有被告自己的陈述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原告持有异议,不予采纳。原告提供的书面证据无折存款回单一份虽不能直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但鉴于被告取得无折存款回单中15000元存款,不能提供合法的依据,且与原告的利益遭受损失具有因果关系,被告取得的该项利益显属不当得利,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其所得的该项利益,即被告应当将取得无折存款回单中的15000元存款返还给原告。(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李吉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