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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发布日期:2016-09-19    作者:李德力律师
民事起诉状
原告朱,女,1911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号,身份证号码35032
被告一林,男,1930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东峤镇,身份证号码3503,电话。
被告二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住所地莆田市。
负责人,总经理。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共同赔偿给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元;
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531日,被告一驾驶闽B70号车在沿县道21笏平线行驶至石城疏港公路东蔡路段时与林驾驶的摩托车相碰撞,造成原告及林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告一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先被送往莆田盛兴医院急诊,后因伤势较重转至福州总医院第一附属医院(解放军第九五医院)治疗。经诊断:原告右侧髋臼、髂骨、耻骨下肢及骶骨右侧骨折;双侧尺桡骨远端骨折,共住院130天,经福建闽中司法鉴定书鉴定构成两处十级伤残。本案事故造成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元,其中:医疗费29637.84元,营养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50元,误工费:护理费元,伤残赔偿金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交通费2600元,鉴定费700元。
被告一系本案肇事车辆闽B70号车车主及驾驶员,被告二系肇事车辆闽B70号车承保人,二被告应当对原告的上述各项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莆田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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