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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率签署离婚协议 引发债务问题
发布日期:2016-09-18    作者:孙心远律师

      张女士反映,她于2009年9月到市婚姻登记中心办理了协议离婚,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并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在婚姻期间的债务,各自经手各自偿还”,但是未详细说明债务情况。离婚后,张女士得悉早几年前夫因投资经营向她大哥借贷3万元,其大哥直接向前夫交付现金且没有立下借据,至今前夫仍未偿还。为此,张女士催促前夫偿还借款,前夫不置可否。张女士咨询可否要求前夫还款。

  律师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张女士向前夫主张的3万元借款,应为张女士和前夫的夫妻共同债务,张女士和前夫应负连带偿还责任。假如张女士先行偿还全部债务,她有权依离婚协议向前夫追偿。但是,由于前夫和张女士的大哥之间并没有立下借据,也无其他证据显示前夫曾向张女士的大哥借款,因此如果张女士的前夫否认借款,则张女士及其大哥很难保障权利。

  温馨提示:

  办理协议离婚,需认真签署离婚协议书,切不可马虎了事。为了保障权益,当事人对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子女抚养责任和探视权等应列明清单,说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万一有争议有据可依;对需要移交的财产权益例如房产过户、动产交付等,在办理好离婚手续前应完成相关手续或移交。

  此外,自然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哪怕是亲人之间,为免日后纠纷,建议尽量签署借据、收条等书面材料;债权人借款时尽量通过银行向债务人划帐,并保留银行交易时的票据。万一产生争议,借据、收条、银行票据等都是有效的书面证据,能够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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