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抵销权的行使
发布日期:2016-09-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定抵销权的行使:
(1)抵销权的行使方式。
法定抵销权人主张抵销的,应当发出抵销的通知(书面、口头均可),通知到达对方时,产生抵销的效力。法定抵销权为形成权。抵销时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
须注意:《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了抵销相对人的异议期间:“对于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法定抵销的效力。
符合法定抵销条件的,抵销的通知到达相对人时,双方的债权在“对等额内”消灭。例如:甲欠乙货款50万,乙欠甲租金10万,均已到期,乙向甲主张抵销,抵销的通知到达甲时,乙对甲的10万元债务消灭,甲对乙的50万元债务消灭10万元,还剩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