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2年3月5日,原告门业公司与被告实业公司经协商,签订了工业门制作安装承揽合同,约定原告门业公司为被告实业公司制作电动推拉门一樘,用于机场机库大门,该项目实施交钥匙工程,包括设计、制造、运输、装卸车、安调、人员培训、试生产、交验、质保期内服务;承包方式为固定总价合同(包工包料);合同价款为360000元;工程具备验收条件,乙方(门业公司)以书面形式要求甲方(实业公司)在一周内进行工程验收,如不验收视为工程合格;合同签订后7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额的30%预付款,即108000元,乙方在收到甲方全额预付款后开始生产;主体材料(门体骨架、地轨、上导轨)货到施工现场7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30%,即108000元;乙方大门吊装前7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20%,即72000元;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15%,即54000元,同时为甲方提供包含质保金在内的全额发票;大门竣工验收之日起满12个月,7日内甲方结清乙方质保金,合同额的5%,即18000元;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支付乙方款项,每逾期一日支付当期应付合同款额的1‰的违约金;依据该合同,原告门业公司对约定的电动推拉门进行设计,由被告实业公司进行确认。2012年10月原告门业公司开始安装,于同年12月22日安装完毕。其间,被告实业公司于2012年10月15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原告门业公司提出“关于大门安装存在的问题”。电动推拉门安装完成后,原告门业公司对被告实业公司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整改。原告门业公司将合同约定的电动推拉门安装完成后,被告实业公司即开始使用,双方至今未进行工程验收。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欠款54000元及质保金18000元,合计72000元未付。本案审理中,被告实业公司认为原告门业公司安装的电动推拉门在断电的情况下,不能实现手动功能,2015年3月27日,经双方现场查看,该电动推拉门安装驱动装置附带的手柄后,能够实现手动功能。一审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诉称:涉案工程并未进行竣工验收,未达到支付承揽费用的条件,被上诉人的主张无事实依据,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双方合同约定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15%;竣工验收之日起满12个月,结清质保金;工程具备验收条件,乙方以书面形式要求甲方在一周内进行工程验收。被上诉人一直未通知上诉人进行验收,导致该工程至今未进行验收。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
原、被告签订工业门制作安装承揽合同,由原告门业公司按约定的尺寸、材料为被告实业公司制作安装飞机库大门,由被告实业公司支付报酬,双方之间为定作合同关系。该合同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原告门业公司于2012年10月至12月期间,为被告实业公司安装了飞机库大门,虽未经过验收,但被告实业公司在安装完毕后即投入使用,且该门在断电的情况下能够实现手动功能,被告实业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门在使用中存在质量问题,故被告实业公司使用应视为验收合格,应依约支付加工款54000元。自2012年12月被告实业公司使用之日起至2013年12月即满12个月,原告门业公司请求被告实业公司支付质保金18000元,本院予以支持。
实务要点:
定作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承揽人依约定完成了劳动成果,虽未依约定书面申请定作人验收,但定作人在未验收的情况下即进行使用应视为接收,在使用近三年内未依法提出质量等问题应视为工程合格,其应按约向对方履行付款的义务,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