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俩闹离婚本来是两个人的事,可丈母娘当了“代表”,跟女婿签下“协议”,“解除”了女儿女婿的婚姻关系,村主任也“迷迷糊糊”地在“协议书”上签名,还盖了村委会的大印。近日,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庾岭法庭纠正了这起令人啼笑皆非的“母代女儿离婚的协议”。
小刚和小糖(均为化名)2007年结婚后感情不太好。第二年,媳妇小糖外出打工,两年都没消息。去年11月底,小糖的母亲“代表”女儿,与女婿小刚在一份民事调解协议书上,达成了女儿与女婿“解除婚姻关系”的协议。
这是份制式“协议书”的复印件,编号为“蔡川某村调字第叁号”,有当事人姓名、纠纷概况、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等内容。“协议书”不仅注明了由小糖之母来代表女方与小刚“解除婚姻关系”,还“达成协议”,“双方自愿承担法院的一切司法程序”,还有“本协议当事人应共同遵守自觉履行”的字样。
在“协议书”落款处,有当事双方和调解员的多个签名,还盖着该村村民委员会的公章。丹凤县法院庾岭法庭庭长彭家让说,离婚手续只能由法院和民政部门出具,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当事人离婚与否。而且,在一般情况下,办理离婚时须由男女双方到场,任何人不能进行所谓的“全权代理”。“当事人糊涂,达成个‘葫芦’协议也还罢了,问题是村委会咋能盖上公章呢?”彭家让询问了村主任禾某,他的签名就排在“调解员”中的第一个。这位村主任说,协议是双方达成后,找到村里让给出个字据,当时没多考虑,便以村调解委员会的协议形式出具了这份协议,调委会的章不在,就用村上的公章“代表”了。
最终,庾岭法庭向当事双方及村委会讲明该协议属违法约定的协议,是无效的,还讲解了婚姻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今年1月24日,法庭依法收回了该“协议”所有原件和复印件,并按法律规定给双方当事人办理了离婚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