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罪名获轻判]李某以抢劫罪被捕,律师介入,公诉机关变更罪名,最终获轻判
案号:佛山市南海区法院(2014)佛南法刑初字第3486号
委托人:李某,因寻衅滋事罪一审判有期徒刑七个月
经办人:何佛元律师
案情简介:2014年9月3日22时,李某伙同“高佬”等三人在杨某经营的麻将馆打牌,后以输钱为由以刀威胁、殴打杨某索要5000元。次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以涉嫌抢劫罪逮捕。我所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向公诉机关提出了法律意见。
辩护意见:本案李某如被确认犯抢劫罪,至少判三年以上。律师介入后,经会见李某和作必要的调查,向公诉机关提出,李某的行为不是暴力威胁占有他人财物,而是“强拿硬要”,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特征,不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在起诉时确认李某的罪名为寻衅滋事罪。
判决结果: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