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如果和你正在经历的纠纷相似,希望可以帮助到你,本案件是一起腾退房屋的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原被告诉求
梅丽丽诉称:1999年左右,我经朋友介绍与李红霞之子黄飞相识成为朋友,2002年3月,我购买了333号房屋,但一直没有迁入使用该房屋。李红霞之子黄飞找我协商以李红霞办公暂居方便为由,要求我将房屋借给他们居住。我考虑与黄飞是朋友就将房借给李红霞使用,一直到现在。2007年12月6日,黄飞因病去世,之后黄飞之妻菲丽及女张晓丽到法院起诉,请求以遗产形式继承该房产,经法院审理后,两次驳回菲丽、张晓丽的诉讼请求,同时明确333号房屋的所有权人为梅丽丽,李红霞不能将该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也不能取得该房屋之产权。期间李红霞也曾与我协商购买该房产,协商未果。现我需要居住使用该房产,多次告知李红霞仍不搬出,故此我于2014年6月以所有权确认纠纷为由将李红霞诉至某区人民法院,2014年8月10日,某区人民法院判决333房屋归我所有。李红霞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中级法院。2014年9月23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李红霞仍不将涉案房屋返还我,现我只得将李红霞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李红霞立即腾退并返还333号房屋。2、本案诉讼费由李红霞承担。
李红霞辩称:不同意梅丽丽的诉讼请求,双方不是借用房屋的关系。法院判决书认定双方为借名买房的关系,且认为关于房屋的出资问题双方应另行解决。在出资问题没有解决的情况下,我有权抗辩梅丽丽要求返还原物的主张。我们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我系涉案房屋的实际产权人,故拒绝腾房。
二、法院审理查明
333房屋登记在梅丽丽名下,为经济适用住房。2013年梅丽丽以所有权确认纠纷为由将李红霞诉至某区法院,某区法院以民事判决确认涉案房屋归梅丽丽所有。李红霞不服上诉,北京市中级法院以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庭审中,李红霞认可其实际居住在涉案房屋内。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本案中,涉案房屋登记在梅丽丽名下,法院判决书确认梅丽丽为涉案房屋所有权人,故梅丽丽要求李红霞返还房屋,于法有据
三、判决:
一、李红霞将四〇二号的房屋腾退给梅丽丽;
二、驳回梅丽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依照生效判决确认,梅丽丽为涉案房屋所有权人。其对该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故其有权要求李红霞返还房屋,法院对其要求李红霞腾退的333房屋房屋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是正确的。现其上诉以不解决涉案房屋出资问题不应腾退房屋的理由,并非法定抗辩事由。
综上,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