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鸿寿坊二号地块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决定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普府房征【20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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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第十九条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范围:
西康路1069-1113号(单号),西康路1115弄6-22号(双号),西康路1117-1121号(单号),西康路1123弄4号、8号、12号;新会路214-232号(双号),新会路234弄1-87号,新会路250-260号(双号);长寿路249号、长寿路251号,长寿路275弄10-14号、19-23号、28-32号、37-41号、46-50号、55-59号、64-68号、74号。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普陀区鸿寿坊二号地块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2016年7月27日
(上海动拆迁律师、上海房产律师黄方明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