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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发布日期:2016-09-09    作者:110网律师
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五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 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  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情形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七条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2、动者要求补办社保手续、补缴社保费的争议,这类争议不是劳动争议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虽然已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足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而引起的争议;也就是劳动者要求补办社保手续、补缴社保费的争议,这类争议不是劳动争议因为用人单位缴纳社保的义务属于社会保险法上的义务,而不是劳动法上的义务。而社会保险法是公法,而不是私法,因此,用人单位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的是公法义务而非私法义务。而且,国务院于1999年颁布《社会保险费强制征缴条例》第六条规定,由税务机关和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征缴机关,也就是说:税务机关和劳动行政部门是法定的征缴机关,征缴机关向用人单位征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行政行为,用人单位如果不向征缴机关缴纳社会保险费,其所违反的也是行政法上的义务,应当由征缴机关根据行政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并进行强制征缴。劳动者如要起诉,也只能起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行政不作为侵犯到他的将来的社会保险待遇方面的利益,而不应当直接起诉用人单位为其补办社保手续或补缴社保费。因此这类补办、补缴社保费的案件应当作为行政案件而不是劳动争议案件来处理。那么,法院遇到这类社保案件,应当引导劳动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去申请解决,要求社保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进行征缴,如果社会经办机构不发行征缴义务,则劳动者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告社保经办机构行政不作为。
3、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的争议,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者的退休手续由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办理。劳动社会保险部门对办理退休手续的具体程序及所需提交资料有相关的规定。劳动者是否符合法定退休条件,是否能够办理退休手续是由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予以审核、批准并予以办理的,用人单位不能决定并办理手续,因此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是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的行政职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此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也不是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4、一方当事人对仲裁调解书反悔,起诉到法院的,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2条规定,仲裁庭对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调解书的法律效力不同于其他调解组织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依仲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如果一方当事人对仲裁调解书反悔,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是不予以受理,如果已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同时,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也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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