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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房地产纠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发布日期:2016-08-30    作者:许仙凤律师

根据我国《仲裁法》,下列房地产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继承、析产、赠与的房地产案件。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房地产行政纠纷。
  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申请仲裁的其他案件。
  其他:①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已经审结的房地产案件。②涉及落实政策的房地产纠纷。③因公证机关公证而发生争议的房地产纠纷。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分房的纠纷。⑤军队内部的房屋纠纷。
  房地产纠纷仲裁程序
  (一)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有仲裁协议;
  ②有具体的仲裁请示和事实、理由;
  ③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
  (二)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和相关的证据材料。
  仲裁委员会受理后,根据当事人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各方当事人可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
  (三)开庭和裁决。
  (四)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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