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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合伙协议,应载明哪些事项?
发布日期:2016-08-28    作者:许仙凤律师
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订立合伙协议,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然后才能生效。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在合伙协议中应当载明的事项为: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9.违约责任。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是合伙企业的对外关系,涉及到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债务责任承担、债权债务关系处理等方面,应当执行的规则有:  1.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2.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当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约定的比例或者法定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的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4.合伙企业中某一个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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