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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
发布日期:2016-08-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民法通则第29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以个人名义承包的集体组织成员,个人经营、收益也归个人者,对债务负个人责任;以家庭共同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消费的,其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清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或者承包经营,其收入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者,其债务由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家庭全体成员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其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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