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诉讼中的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如何?
在美国,有“无证人即无诉讼”的法谚,可见证人证言的重要性。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将它列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而司法解释更进一步规定,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其证言要经双方质证,才可认定其证据效力。
民事诉讼中的证人,一般都与诉讼当事人存在一定的亲密关系,毫无关系的自然人之间因没有利益的驱动,很少会愿意出庭作证。很多时候,法官们似乎只相信书证、物证的效力,总认为证人证言的主观成分太多,虚假的可能性太大,无法与书证相提并论。往往在某些以证人证言为主要证据的案例中,会很随意地作出“证据不足”的判决。
但在民事诉讼法中,证人证言仍是法定证据之一,因此仍然应该审慎地对待它。对于证词的真实性,应通过双方的质证来确认,而绝不应由审理者凭主观臆断而肆意否认。
我国的民间借贷,多数采用口头方式,发生纠纷起诉到法院进,往往举证非常困难,导致出借人因证据不足而败诉,客观上造成借款人背信弃义、逃避债务、影响和谐、诚信的社会风气。所以证人证言应当作为重要证据形式之一,与其他证据相辅相成,共同作为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依据。其他证据缺失的情况下,证人证言尤显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