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进入劳动争议程序委托劳动鉴定机构所作的伤残鉴定结论是否适用辽劳函字[1998]1号文件的复函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劳社函[2001]18号
(有效)
辽阳市劳动局:
你市《关于对已进入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职工不服仲裁机构委托劳动鉴定机构所作的伤残鉴定结论是否适用辽劳函字[1998]1号文件规定的请示》(辽市劳发[2001]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进入劳动争议仲裁或司法程序处理的因工伤残案件,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司法部门委托当地劳动鉴定机构所作的伤残鉴定结论不服的,不适用《关于对工伤鉴定结论不服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函》(辽劳函字[1998]1号)。
特此函复。
发布日期:20010328
执行日期:2001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