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在侵犯软件著作权罪中的表现
导读:当行为人的行为被认定为共同犯罪,区分主犯及从犯,能更恰当的做好罪责刑相适应。在侵犯软件著作权罪中,通常不是一人作案,而是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合作。是否构成共同犯罪,需要看其是否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意思联络。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分析侵犯软件著作权罪中的共同犯罪问题。
基本案情:XX广告公司和被告单位XX公司出于营利目的,由被告人孙XX指使,经被告人张XX与被告人洪X、梁XX合作,在未经微软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复制微软WindowsXP计算机软件后制作多款“番茄花园”版软件,并以修改浏览器主页、默认搜索页面、捆绑其他公司软件等形式,在“番茄花园”版软件中分别加载百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的商业插件。通过互联网在“番茄花园”网站、“热度”网站发布供公众下载。微软公司获知后,以被告单位及上述被告人侵犯其软件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评析:被告单位XX公司及被告人孙XX、张XX、洪X、梁XX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孙XX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XX作为被告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单位及孙XX、张XX、洪X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梁XX受洪磊指使复制、发行他人计算机软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张XX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
个人评析:共同犯罪的构成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主体要件:二人以上,其中单位和单位、单位和个人、个人和个人都可以。
(2)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共同故意,要求各个行为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意思联络。其中共同的犯罪故意要求各共犯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为的内容,社会意义及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但故意的形式、故意的具体内容可以不同。主观上具有意思联络是指共犯人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的实施犯罪,而是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
(3)客观要件:共同行为。共同行为不仅指共犯人都实施了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行为(包括犯罪中具有重合性质的行为),而且指共犯人的行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补充形成一个整体。
共同犯罪可以分为简单的共同犯罪和复杂的共同犯罪,简单的共同犯罪又称共同正犯,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其刑事追究原则是部分实行全部原则,区别对待原则及罪责自负原则。复杂的共同犯罪两人以上在共同犯罪中存在实行、组织、教唆帮助等分工,对这几种共同犯罪人要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分别处罚。
在侵犯软件著作权罪中,共同犯罪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复杂的共同犯罪,但也存在简单的共同犯罪。在本案中,被告人孙XX为本单位利益,以本单位名义与被告洪X签订合作合同,指示被告人张天平和被告人洪X、梁XX合作在未经微软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复制微软WindowsXP计算机软件后制作多款“番茄花园”版软件,并以修改浏览器主页、默认搜索页面、捆绑其他公司软件等形式,在“番茄花园”版软件中分别加载网际快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的商业插件获取广告收入。 他们四人属于共同犯罪,共同构成了侵犯软件著作权罪。根据其四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其作用大小,应认定被告单位及孙XX、张XX、洪X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梁XX受洪磊指使复制、发行他人计算机软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