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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缴存下限上调 成都比国家规定高1%
发布日期:2009-01-22    作者:李英俊律师
公积金缴存下限上调 成都比国家规定高1%
 
  (成都商报记者 赵素冰)今年开始,成都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下限上调为6%,超过12%的部分还要按照国家税收政策纳税。记者近日从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按照国家规定并结合成都实际情况,成都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基数进行了调整,并从今年11日开始执行。
  据介绍,按照之前颁布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成都市依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调整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决议,从2009年起,财政拨款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其他单位缴存比例超过12%的部分,应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纳税;缴存比例下限不低于6%,缴存比例低于6%的单位,应按照困难企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条件进行申报。
据了解,国家规定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今年成都市也做出了调整,明确规定,单位及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本市劳动部门规定的上一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据了解,2009年度单位及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上限控制为9604元。
 
2009-01-22 【来源: 四川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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