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车辆一般最长被扣多久
新疆乌鲁木齐交通事故律师提供:
交通肇事车辆一般最长被扣多久
交通肇事后,车辆被扣的时限为自交警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 最长一般不超过68天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8条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交通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被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
第29条 因收集证据需要,交通管理部门可扣押与事故有关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
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天,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三十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37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交通部门应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第38条 交通管理部门应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能超过20天。超过20天的,应报经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能超过60天。
第44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交通管理部门应通知当事人领取被扣留车辆、行驶证及等被扣押物品。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